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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玛超市能责令停业,那么其他超市呢?
因为在一年内因食品安全问题连续被处罚六次,3月3日,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沃尔玛超市昌平东关分店做出了“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经调查,在2022年沃尔玛超市昌平东关分店因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受到过六次行政处罚:
一是京昌市监处罚〔2022〕1266号(行政处理时间:2022年6月23日,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18日的“兴业半干柿饼盒”实际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12日”;将实际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11日的“MS巧克力千层(冻)”的生产日期标注成出冷库日期。违法所得合计7940.6元,货值金额7940.6元);
二是京市监处罚〔2022〕205号(行政处理时间:2022年9月19日,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散装大米卖场内所销售的泰玉香香米中发现了一只正在爬行的小活虫,上述泰玉香香米重量为10.29公斤,价格为3.99元/斤,违法所得18.5元);
三是京昌市监处罚〔2022〕1755号(行政处理时间:2022年9月28日,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错将1盒“脆皮香焦”标示成“MS奥尔良小腿3个”,并且售出,当事人违法所得12.8元,货值金额12.8元);
四是京昌市监当罚〔2022〕802号(行政处理时间:2022年10月26日,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按照食品储存条件售卖食品);
五是京昌市监当罚〔2022〕832号(行政处理时间:2022年11月2日,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桃酥);一层凉菜间内从事食品原料初加工活动;裱花间、凉菜间内紫外线消毒灯无使用记录;一层主食加工间面点从业人员刘小平右手手背皮肤有伤口;一层熟肉制品销售区展示销售的自制酱卤肉类食品(豉油鸡、卤水鸭系列)、烤制食品(樟茶鸭)超过2小时在常温条件下销售的行为);
六是京昌市监处罚〔2022〕2500号(行政处理时间:2022年12月21日,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山核桃味葵瓜子”(生产日期2020.11.15)外包装标识“生产商:南昌艾精隆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电话0712-8800661,生产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经济开发区马庙路999号”。经向涉案产品生产商所在地、生产地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函协查,该产品外包装上“合格证”标签信息非生产商、生产地址所在地企业所出具。违法所得678.4元,货值金额678.4元。)。
对于食品经营者“停产停业”的处罚,《食品安全法》有明确规定,该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不过对于“停产停业”的时限,到底是一天,还是一个月,或是一年,相关条款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而本次处罚中也没有明确停业的时间。
据了解,对于沃尔玛这样规模的商超,引用《食品安全法》第134条做出停业处罚,在北京市食品监管历史上还是首次。
虽然《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食品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受到三次行政处罚即可做出停业处理,但是对于大型超市或卖场来说,即使已经受到了三次以上的行政处罚,监管部门也不会轻易做出停业的处罚。
此前,曾有举报人举报华某超市翠微店在一年内三次受到《食品安全法》的处罚,要求行政机关责令该超市停业,不过监管部门答复是因为没有对《食品安全法》第134条的具体执行办法,因此无法责令该超市停业。
显然,此次对沃尔玛超市的“停产停业”处罚给大众提供一个很好的样本。
在职业打假人如过江之鲫的现在,一个超市一年内不要说三次处罚,即使三十次也是有可能的。
不过,监管部门对此并非没有对策,是否让某家超市在一年内达到三次处罚也很容易掌握。
通常的做法就是案件办理延期,虽然行政处罚程序中规定了案件的办理时限,但是对于认为“复杂”或“协查”的案件有时可以延长办案时限,这样一个案件从立案到做出处理决定在四个月以上,如果一年内三件案子都这么办理的话,那么就构不成134条的情形了。
再有的做法就是并案,虽然行政处罚理论上是一案一罚,但是是否将新发现的违法行为并入已经立案的案件内,也是执法人员掌握的。因此,有时可能同一经营者涉及多次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但是最终可能只有一次行政处罚。
当然,像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这样“明察秋毫”“严格执法”的确实不多见,值得我们“钦佩”。
不过,对于沃尔玛来说这样的“责令停产停业”似乎不是太要紧了,因为即使不被关门,他们也要主动关门了。
实际上,这几年的时间里,沃尔玛已经在中国关闭了80多家门店。2022年年底号称中国第一家的罗湖洪湖沃尔玛停业;3月7日,北京建国路沃尔玛宣布停业。
但是,毕竟主动关门和被责令停业还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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